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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新公告
※法規修正~「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至第19條之2、第21條、第102條及第104條」
說明:
一、依教育部114年12月30日臺教人(五)字第1140137349號函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14年12月26日公護字第1149060038號函辦理。
二、另職業安全衛生法(以下簡稱職安法)修正條文業於114年12月2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,俟該法修正條文施行後,適用職安法全部規定之機關(構)、學校,有關職場霸凌之申訴、調查、處理及裁罰等相關規定,應依職安法規定辦理。
人事室
公護字第1149060038號

公務人員保障法修正19-19之1-19之2-21-102-104並於1150109施行
文章建立日期:2026-01-22 文章最後更新日期:2026-01-2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