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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新公告
獎助學金專區:教育部114學年度大專校院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學金申請至114年11月12日(三)17時止,請檢附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至本校諮商輔導組申請!
| 教育部114學年度大專校院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學金申請至114年11月12日(三)17時止 |
| 實施辦法 |
如附件(110學年以前(含110學年)入學之學生,適用舊制,111學年度以後(含111學年)入學之學生,適用新制) |
| 獎助學門 |
大學部、碩士班、博士班 |
| 申請資格 |
一、身心障礙學生:
(一)110學年以前(含110學年)入學之學生,適用舊制
- 碩博士班學生,其每學年修習學分數應至少12學分。
- 上學年學業平均成績在80分以上,且品行優良無不良紀錄者,發給獎學金。
- 上學年學業平均成績在70分以上,未滿80分,且品行優良無不良紀錄者,發給補助金。
(二)111學年度以後(含111學年)入學之學生,適用新制
- 獎學金
- (1)大學部:前一學年學業平均成績80分以上,班級排名在前50%,品行優良無不良紀錄者。
- (2)碩博士班:前一學年至少修習12學分,前一學年學業平均成績80分以上,品行優良無不良紀錄者。(就讀碩博士班者,得不受班排名限制)
- 未達獎學金標準者,改發補助金
- (1)前一學年學業平均成績在80分以上,而班排名未達前50%,或70分以上未滿80分(碩博士生前一學年至少修習12學分),並品行優秀無不良紀錄者。
- (2)本校以自籌款項發放獎學金與補助金,故補助金無名額限制,但需滿足前揭成績、排名及品行條件依序審核通過、發放。
(三)參加政府核定有案之國際性競賽或展覽,獲得前五名之成績或相當前五名之獎項,並領有證明者,發給獎學金。
(四)參加政府核定有案之國內競賽或展覽,獲得前三名之成績或相當前三名之獎項,並領有證明者,發給補助金。
二、資賦優異學生:參加政府核定有案之國際性競賽或展覽,獲得前五名之成績或相當前五名之獎項,並領有證明者,發給獎學金。
三、前項申請,每學年以一次為限。就讀碩士班或博士班,申請獎補助者,其每學年修習學分數應至少十二學分,就學期間申領次數,不得超過修業年限。 |
| 申請日期(期限) |
114年11月12日(三) 17時止 |
| 申請表 |
如附件 |
| 申請方式 |
將下列資料送至學務處諮商輔導組李飛飛小姐辦理
聯絡電話:04-22213108分機2027
- 申請表
- 學生證正、反面影印本 或 中文在學證明(113學年度畢業生請繳交畢業證書影印本)
- 身心障礙證明 或 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證明文件。
- 113學年度上、下學期成績單證明(111學年度以後(含111學年)入學之大學部學生,另需檢附113學年上、下學期班排名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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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注意事項 |
本項獎補助係屬次學年度獎助,一年級新生須於二年級上學期提出申請;應屆畢業生應於畢業後持應屆畢業該學年度之學業成績、畢業證書等規定資料提出申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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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務處課外活動組
申請表


附件2-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辦法-舊制

附件1-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辦法-新制
文章建立日期:2025-10-29 文章最後更新日期:2025-10-2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