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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新公告
【公告】為避免公務及機敏資料遭不當竊取,導致機關機敏公務資訊外洩或造成國家資通安全危害風險,禁止使用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。
一、依據教育部109年12月31日臺教資(四)字第1090184423號函(函轉行政院秘書長109年12月18日院臺護長字第1090201804A號函)辦理。
二、行政院重申各公務機關使用資通訊產品(含軟體、硬體及服務)相關原則:
(一)公務用之資通訊產品不得使用大陸廠牌,且不得安裝非公務用軟體。
(二)個人資通訊設備不得處理公務事務,亦不得與公務環境介接。
(三)各機關應就已使用或採購之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列冊管理,且不得與公務環境介接。
※大陸廠牌認定方式「從嚴認定」:所有屬大陸廠牌者,無論其原產地於我國、大陸地區或第三地區等,渠等產品均須屬之。
※資通訊產品定義:參考資通安全管理法第3條用詞定義,包含軟體、硬體及服務等項,另具連網能力、資料處理或控制功能者皆屬廣義之資通訊產品,如無人機、網路攝影機、印表機等。
圖資處學習科技組
臺教資(四)字第1090184423號函
參閱經濟部投審會核准之「陸資投資資訊產業事業清冊」
文章建立日期:112-02-06 文章最後更新日期:112-02-0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