說明:
一、依據內政部114年12月19日台內國字第11408165784號函辦理。
二、旨揭標準為依「再生能源發展條例」第12條之1第2項規定訂定之,未來貴單位如有建築物之新建、增建或改建達一定規模者,除有受光條件不足或其他可免除情形外,起造人應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。
三、相關規定可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下載或參考附件,有相關情事者,請依相關規定辦理
總務處事務暨環安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