⚡✨【畢業離校生就學貸款宣導】申請就學貸款之學生畢業離校前權利與義務⚡
依據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」第十二條規定:
學生或保證人未依貸款契約償還借款者,由承貸銀行依法追繳,並將
資料送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建檔,列為金融債信不良往來戶
,並揭露至貸款完全償還為止;已償還者,由承貸銀行通知財團法人
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註銷紀錄。
學生於開始分期償還後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向承貸銀行申請緩繳
本金,緩繳期間每次為一年,並以
十二次
為限;緩繳期間之利,
由各級主管機關負擔:
(1)
應還款日前一年度平均每月收入未達
五
萬元(簡稱低所得,前一年度如有就學或服義務兵役之緩繳期間及收入不予列計)。
(2)持有低收入戶,中低收入戶證明。
學生發生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重大災害,於開始分期償還後,得向
承貸銀行申請緩繳本金,緩繳期間每次為一年,並以三次為限;緩繳
期間之利息,由各級主管機關負擔。
學生依第二項規定申請者,如有
逾期情事,應先還清逾期金額後,始得申請緩繳。
學生依第三項規定
申請者,所申請之緩繳期間不得中斷,於申請緩繳次數屆滿前,
仍有緩繳需求,並經向承貸銀行專案申請核准者,
其申請次數不在此限。
前項申請,學生如有逾期情事,未經財團法人
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代位清償者,得追溯辦理緩繳;已經財團法人
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代位清償者,承貸銀行得暫停催理。
學校應於學生在校時,持續宣導償還貸款之重要性,並於離校時,通
知本人及其保證人曾貸款之金額,以協助銀行防止逾期放款之產生。
學生除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外,於開始分期償還時,得向銀行申請
緩繳本金,緩繳期間每次申請至少一年,總計緩繳期間不得超過十二年
;緩繳期間之利息,除由各該主管機關負擔外,由學生負擔。
學生畢業離校後須依約還款,以建立學生本人積極管
理就學貸款之態度與能力;倘學生有還款困難,可善用緩缴貸款本息、只缴息不還本及延長償還貸款期限等還款協助措施,以維護自身權益,俾免借款逾期留有信用不良紀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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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曾辦就學貸款之畢業生(或休、退學學生)於畢業(離校)後務必主動與臺灣銀行連絡確認還款細節,避免產生個人金融債信不良紀錄,影響畢業後與金融機構往來信用問題。
有辦理休學或退學申請又復學者,入學時應主動至臺灣銀行辦理就貸異動手續(攜帶學生證正、反面影本)。
本校所屬承貸銀行-臺灣銀行臺中分行 電話:04-22224001 地址:台中市西區自由路一段140號
學務處課外活動組
文章建立日期:2023-04-19 文章最後更新日期:2024-04-2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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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處: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 > 校園公告 > 最新公告 > ⚡✨【畢業離校生就學貸款宣導】申請就學貸款之學生畢業離校前權利與義務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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